ATEX,取自法語 “ATmospheres EXplosibles”的縮寫,是“爆炸性環境”的意思。
ATEX指令求防爆設備和保護系統目的是設計和制造,以減少意外的發生和限制嚴重爆炸。適用于:
(1)新的“設備”用于爆炸大氣的電器元件和儀器和機械等。
(2)分別提供保護控制系統不可避免的爆炸等爆炸性的大氣層爆炸通風口,抑制系統,等等。
ATEX指令于1996年3月被引用到歐盟成員國法律,自2003年7月1日開始ATEX強制執行。所有投放到市場和投入使用的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產品,必須遵守ATEX制造商的指令(不含指令中規定除外的產品)。目前最新的ATEX指令已經更新為2014/34/EU。
這個指令適用于“設備”和“保護系統”用于操作在一個爆炸性可能發生的產品上:
1、電氣和非電(non-electrical)設備能夠在正常或故障條件下點燃爆炸性的條件。
2、分別提供合適的設備來控制保護系統不可避免的爆炸,如爆炸通風口,抑制系統,等等。
3、安全裝置、控制裝置和調節裝置導致安全功能的設備和保護系統,如氣體探測系統,斷開設備。
4、組件(項目的關鍵設備和保護系統的安全功能但是沒有自治功能)等電子元件。
5、產品設計和制造用于“擁有”也不能完全排除發生ATEX指令的要求。
6、設備[敏感詞]次使用歐盟外和進口:指令適用于設備目前是放在歐洲市場; 產品在歐盟和先后進口(無論是新的或二手設備)必須符合指令。這責任是放在產品[敏感詞]次進入歐盟市場。
什么是ATEX定義的“爆炸性環境”?
按照94/9/EC指令所定義的爆炸性環境是一種可燃性物質的混合物
(1)以氣體、蒸汽、薄霧或者粉塵形式出現的可燃性物質的混合物
(2)與空氣混合
(3)在大氣條件下
(4)在該混合物中發生點燃后,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
ATEX指令包括電氣引燃危險和機械引燃危險。電氣引燃危險包括電火花、電弧、靜電、電磁波、光輻射等,機械引燃危險包括摩擦、震動、撞擊等。
與國內防爆認證不同,ATEX設備包含Ⅰ類和Ⅱ類設備。
Ⅰ類設備是指用于礦井下和用于這些礦井地面的設施,爆炸介質一般是沼氣或者易燃粉塵。
Ⅱ類設備指用于除Ⅰ類場所之外的設備,爆炸介質一般易燃易爆的氣體、蒸氣、、薄霧等。氣體類別的不同還可分為ⅡA(丙烯),ⅡB(乙烯)和ⅡC(氫氣)
ATEX認證是指歐盟用于爆炸性環境的電氣、非電氣設備按照歐盟2014/34/EU指令相關標準經過一系列的測試過程。測試合格的產品會在產品上印上正六邊形的ATEX標志,標明該產品已經符合ATEX指令的要求。
目前ATEX認證只適合歐盟地區,到歐盟之外的其他國家還需要取得當地的相關防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