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概念:
隔爆型電氣設備是指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防爆符合為“d”。隔爆外殼是指能承受內部的爆炸壓力,并能阻止爆炸火焰向周圍環境傳播的防爆外殼。
※ 隔爆型防爆電氣適用的標準:
GB3836.2-2010-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特點:
電氣設備外殼的內部由于呼吸作用會進入周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當設備產生電火花及危險高溫時,將引燃殼內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形成巨大的爆破力及沖擊波。一方面隔爆外殼應能承受內部的爆炸壓力而不破損;另一方面隔爆外殼的接合面應能阻止爆炸火焰向殼外傳播點燃周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因此隔爆外殼應有耐爆性及隔爆性兩種特性。
※ 隔爆三要素:
隔爆面寬度、隔爆面間隙、隔爆面表面粗糙度
※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外殼: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外殼材料一般采用金屬材質制成。常用的有鋼板、鑄鋼、鑄鋁合金、鑄鐵等材料。當采用鑄鋁時,應用抗拉強度不低于12Mpa,材料組分滿足標準要求的鋁合金。當外殼容積不大于0.01升時,可采用陶瓷材料制造;當外殼容積不大于0.5升時,可采用塑料材料制造,但塑料外殼的結構強度受成型工藝及易自然老化的影響,一般用于外殼容積小于0.1升的隔爆部件。
由于制造、安裝、維護等原因,隔爆外殼不可能是天衣無縫的整體,而是由許多個零部件組成。零件間的連接縫隙會成為殼內的爆炸產物所通過的路徑,引燃周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這些零部件的配合部分稱隔爆接合面,其接合縫隙稱隔爆接合面間隙。
※ 隔爆接合面的結構形式:
有平面式、圓筒式、止口式、螺紋式、曲路式以及膠粘密封等 。
隔爆級別分為: ⅡA、ⅡB、ⅡC
◆ i≤0.2 (ⅡA)
◆ i≤0.15 (ⅡB)
◆ i≤0.1 (ⅡC)
(1)平面隔爆接合面
(2)止口隔爆接合面
◆ L = c + d ( IIA, IIB, IIC)
◆ c ≥ 6.0 mm (IIC)
◆ ≥ 3.0 mm (I, IIA, IIB)
◆ d ≥ 0.50 L (IIC)
◆ f ≤ 1.0 mm (I, IIA, IIB, IIC)
(3)螺紋隔爆接合面
備注:
(1)如果螺距大于2 mm,可以要求特殊的制造措施(例如更多的嚙合螺紋),用于保證設備可以通過規定的內部點燃不傳爆試驗。
(2)在螺紋形狀和配合等級方面不符合ISO965-3的圓柱形螺紋接合是允許的,前提是當制造廠規定的螺紋接合寬度按照表6規定的量減少時能通過通過規定的內部點燃不傳爆試驗。
(4)粘接接合面
(1)隔爆外殼的部件可以直接粘合在外殼壁上,與后者構成不可分的組件,或者粘合到金屬框架內,使組件能作為一個整體更換,不損壞粘合。
(2)粘接接合面僅僅允許用于保證由它們組成的隔爆外殼的密封。其結構應使組件的機械強度不僅僅依賴粘接材料的粘接強度。
(3)從容積V的隔爆外殼內側到外側穿越粘接接合面的最短路徑應該是:
◆ 如果V≤10cm3 時,不小于3 mm;
◆ 如果10cm3<V≤100cm3 時,不小于6 mm;
◆ 如果V>100cm3 時,不小于10 mm。
※ 構成隔爆外殼部件的呼吸和排液裝置
呼吸和排液裝置含有透氣元件,這些元件應能夠承受它所安裝的隔爆外殼內部爆炸產生的壓力,并且能夠防止向外殼周圍爆炸性環境傳爆。
具體規定如下:
(1)隔爆外殼內部爆炸的動態效應而不產生損害透氣元件阻火性能永久性變形或損壞。
(2)這些要求同樣適用于傳聲裝置。
(3)呼吸和排液孔不應利用故意擴大平面接合面的間隙獲得。
(4)用于含有乙炔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的呼吸或排液裝置的元件的含銅量應不超過60%,以限制乙炔化合物的形成。
(5)應規定呼吸和排液裝置及其零部件的尺寸。
※ 連鎖裝置和警告牌:正常運行時會產生火花和高溫的電氣設備,須設置聯鎖裝置。聯鎖裝置的機構應保證電源接通時殼蓋不能打開;殼蓋打開后,電源不能接通。
用螺栓緊固的外殼允許用警告牌代替聯鎖裝置。警告牌內容:“嚴禁帶電開蓋!”;若有高溫元件或儲能元件,應注明“斷電后延遲× × 分鐘開蓋”。
※ 隔爆外殼上的襯墊有兩種形式:防爆用的襯墊,應采用金屬或金屬包覆的可壓縮不燃材料;防護用的襯墊,應采用橡膠或塑料的可壓縮不燃材料,且不能計算在隔爆接合面內。
※ 透明件主要用于照明燈具的透明罩、儀表窗口、指示燈罩等部位。照明燈具、電器儀表的觀察窗的透明件一般采用鋼化玻璃制成,要有一定的厚度。應能承受規定的沖擊試驗、耐壓試驗和熱劇變試驗。
隔爆外殼上固定透明件的方法有膠粘式、襯墊式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