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為淘汰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設備和工藝,推動金屬非金屬礦山設備和工藝的改善,提高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保障能力,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敏感詞]批)》,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3 年 9 月 6 日
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
([敏感詞]批)
( 2013 年 9 月 6 日 發布)
新建、改建、擴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設備及工藝,現有生產地下礦山在用的下列設備及工藝,按照規定時限予以強制淘汰。
1.非定型豎井罐籠(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Φ 1.2 米 以下(不含Φ 1.2 米 )用于升降人員的提升絞車(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礦井提升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JKA型礦井提升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XKT型礦井提升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礦用提升絞車(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
7.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
8.單電機驅動、司機室周邊敞開式的3噸及以下直流架線礦用電機車(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油斷路器(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電纜(含強、弱電)(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非阻燃風筒(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2.非阻燃輸送帶(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3.非礦用局部通風機(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4.主要井巷木支護(新掘、維修井巷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5.火雷管、導火索(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6. ZH15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7.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8.空場法采礦(無底柱采礦法)采場內人工裝運作業(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橫撐支柱采礦法(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