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些甲、乙類工業廠房使用或生產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及可燃粉塵等物質,稍有不慎,容易發生爆炸事故。為了防止和減少爆炸事故對建筑物的破壞作用,所以要進行建筑防爆設計。一般采用防和泄兩種方法,其設計的指導思想就是避免爆炸時對建筑物主要構件的破壞,以小的損失保住大的價值。
◆ 總平面布置對于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和倉庫,應采取集中分區布置。有爆炸危險的生產界區和倉庫應盡可能布置在廠區邊緣。界區內建筑物、構筑物、 露天生產設備相互之間應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界區與界區之間也應留有防火間距。按當地全年主導風向,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和倉庫布置在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以及其他建筑物的下風向。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和倉庫的平面主軸線宜與當地全年主導風向垂直或夾角不小于45 度,以利于用自然風力排除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可燃粉塵。其朝向宜避免朝西,以減少陽光照射,防止室溫升高。在山區應布置在迎風山坡一面,并應位于自然通風良好的地方。
◆ 平面和空間布置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在生產工藝允許的條件下宜采用單層建筑。有爆炸危險的廠房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筑。
◆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的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且廠房上部空間要通風良好。
◆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乙類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如果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的乙類廠房,其地面下不宜設地溝。如必須設置時,其蓋應嚴密,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實,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密封。七、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的管、溝不應和相鄰廠的管、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有隔油設施。
◆ 甲、乙類設備或有爆炸危險的粉塵、可燃纖維的封閉式廠房的采暖、通風和空調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 防爆廠房的電氣設備的防雷設計,應分別按照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和《建筑防雷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