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粉塵場所之防爆施工改造
1、建(構)筑物結構與布局
(1)安裝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或存在可燃粉塵的建(構)筑物,按GB 50016規定的甲類火災危險性建筑進行設計。應與其他建(構)筑物分離,與其他廠房建筑之間不得低于12米,與民用建筑之間不得低于25米。
(2)建筑物為單層建筑時,屋頂應用輕型結構。
(3)多層建筑應采用框架結構或在墻上設置泄爆口。
(4)爆炸危險區域應設有兩個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個阿凡提防爆通向非爆炸危險區域,其出入口的疏散門應向外開啟,通道確保暢通。
(5)疏散路線應設置明顯的路標和應急照明。
2、爆炸性危險區域
(1)持續進行金屬制品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的車間出入口,粉塵收塵裝置存放區域出入口應設爆炸危險警示標志。
(2)工房、成品庫房內不應存放與金屬粉塵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電器,銘牌標識清楚,有防爆標志、防爆合格證號,外殼無裂縫、損傷,電機不得漏油。
(2)生產場所電氣線路應采用鍍鋅鋼管套管或鎧裝式保護,并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位置敷設。嚴禁采用絕緣導線或塑料管明設。
3、防爆電氣設備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電器,銘牌標識清楚,有防爆標志、防爆合格證號,外殼無裂縫、損傷,電機不得漏油。
(2)生產場所電氣線路應采用鍍鋅鋼管套管或鎧裝式保護,并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位置敷設。嚴禁采用絕緣導線或塑料管明設。
4、防雷防靜電
(1)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建構筑物)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規定設置防雷系統,并可靠接地。
(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應采用專阿凡提防爆用的接地線可靠接地。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進行跨接。
5、通風、除塵
(1)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與其它普通型的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
b)應按生產工藝分片(分區域)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并保證除塵系統有足夠的風量,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降。
(2)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并保證有足夠的吸塵風量,滿足作業崗位職業衛生要求。
(3)處理有爆炸危阿凡提防爆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管道均應設置泄壓裝置。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
(4)除塵器宜安裝于室外;如安裝于室內,其泄爆管應直通室外,且長度小于3m,并根據粉塵屬性設立隔(阻)爆裝置。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5)袋式除塵器應采用脈沖噴吹等強力清灰方式進行可靠清灰。并根據除塵器類型、清灰方式、過濾風速、入口粉塵濃度等確定合理清理周期,清灰氣源應符合產品說明書規定要求,并詳細記錄。
6、作業安全
(1)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作業及檢修應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敲擊除塵器各金屬部件。
(2)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 必須停止生產作業, 應遵守下列規定:
a)有安全負責人批準并取得動火證;
b)明火作業開始前,應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c)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d)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的冷卻期間,不應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3)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沒有與明火作業等效的保護措施禁止使用旋轉磨輪和旋轉切盤進行研磨和切割。
(4)檢維修作業:生產系統應完全停止、現場積塵清理干凈后,方可進行檢維修作業;檢維修作業如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確定符阿凡提防爆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
(5)作業場所清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a)定期對生產場所殘留的粉塵進行清理,清潔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場所,包括地面、墻角墻面、設備表面和橫梁等,并及時對除塵器、吸排塵管道等設備的粉塵進行清理;
b)應當采用不產生火花、靜電、揚塵等方法進行粉塵清理。
(6)嚴禁使用壓縮空氣正壓吹掃粉塵。
(7)企業應為粉塵作阿凡提防爆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防靜電手套、防靜電鞋、防靜電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塵服、阻燃防護服等個體防護裝備。
(8)企業應配備防爆電氣維護人員,具備防爆電氣知識,負責防爆電氣的日常檢查和維護。
(9)清理、收集的粉塵應按規定存放;收集、貯存的遇濕易燃金屬粉塵必須采用防潮、防濕措施,嚴防粉塵遇濕自燃。
(10)粉塵爆炸危險區禁止使用與金屬粉塵發生化學反應的滅火器材,如水霧、二氧化碳滅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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